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或者建设的上述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