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