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不按规定将日常生活产生的污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