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保护标志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