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条例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属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