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秸秆处理与利用第四十四条有效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农业经营主体应当妥善处理秸秆,不得随意弃置。鼓励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在乡(镇、街道)和村设立秸秆收贮点,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