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秸秆处理与利用第四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发展规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