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