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秸秆处理与利用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制定并落实秸秆综合利用的财政、信贷、用地等相关扶持政策,落实税收扶持政策,促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鼓励支持企业运用市场化模式处理秸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