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秸秆露天禁烧区。禁止在秸秆露天禁烧区露天焚烧秸秆。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加强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做好农村秸秆禁烧管控工作。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