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六章 秸秆处理与利用第四十条有效本章所称秸秆,是指以粮食作物或者经济作物采收后的剩余物。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