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管理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