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发展与保护相协调的原则。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