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五章 非规模化畜禽养殖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从事养殖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二)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要求;(三)符合环境保护管理要求;(四)符合土地管理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