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第三十五条有效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日常生产生活产生的污水按照规定排入污水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