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推进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工作,与农田灌溉、渔业用水、生态保护修复、环境景观建设等有机衔接。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小微湿地建设、栽植水生植物和建设植物隔离带,对农田沟渠、塘堰等灌排系统进行生态化改造。鼓励支持农户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等实现就地消纳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