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配套管网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