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一)毗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的农村地区,逐步将生活污水纳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二)远离污水处理厂或者城镇且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建设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三)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农村地区,可以采用低能耗或者无动力技术分散处理。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