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第三十一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是指农村居民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