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