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
(二)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
(三)堆放医疗垃圾、有毒有害物质,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四)施用农药,随意丢弃和处置农药包装物及清洗器械;
(五)建设畜禽养殖设施;
(六)建设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七)从事洗涤、旅游、水产养殖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