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责任机制,加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内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估。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出水水质的监测和评估。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对分散式饮用水水源进行保护和日常管理。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