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与污水处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级水行政等部门审核论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对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禁止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其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