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范围的划定或者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方案,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会同县级水行政等部门审核论证,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布实施。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对供水人口在一百人以上的分散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禁止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占用、损毁、涂改其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