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调查监测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种类、分布和产生量等情况,指导建立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及处理体系,合理布设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站(点),并明确管理责任人。

农业投入品销售者、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废旧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统一交回废弃物回收站(点),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置。

农药、兽药(兽用生物制品)等在销售、运输、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