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第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体,乡镇自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等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保障机制。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