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生活垃圾收集与处理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鼓励支持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