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推行户分类投放、村分类收集、乡(镇、街道)分类运输、县(区)分类处置的方式,将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纳入城镇垃圾分类收运处理系统。

鼓励支持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就地无害化、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