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举报方式,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妨害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的行为进行劝导、制止或者举报。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