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监管机制,建立工作巡查和联合执法制度,构建市、县、乡、村四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重点区域巡查,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在巡查监管中,发现农村生活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