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由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