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规划应当包括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内容,并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