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农村生活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监督管理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一)供水、供电、供气、排水设施;(二)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三)污水及粪污处理设施;(四)秸秆、废旧农膜、农业投入品包装物、病死畜禽收集处理设施;(五)其他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农村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应当优化配置,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宜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