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管理维护第四十二条有效在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