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在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建设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改建、扩建等建设活动不得改变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新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原有历史风貌相协调;

(三)不得新建污染环境的设施,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污染环境的设施和企业等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治理;

(四)建设活动应当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保护对象;

(五)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距离、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