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在历史风貌建筑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保护规划进行审查,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并将审批事项予以公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及时举行听证。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