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管理维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责任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保护责任人履行修缮义务的,可以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资金补助。保护修缮资金补助相关标准和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