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二节 管理维护第三十九条有效对历史风貌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图则向县(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