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风貌建筑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制度,制定年度修缮计划,并督促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按照年度修缮计划开展修缮工作。

历史风貌建筑应当按照保护图则以及相关修缮技术标准进行修缮。

地方法规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