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有效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实行同服务、同管理,实现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