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专人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任制,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