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做好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