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举报妨碍、破坏防震减灾工作的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宏观观测、灾情速报和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等群测群防活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群测群防活动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志愿者依法有序参加防震减灾活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