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