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承担。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