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卫生、公安、教育、自然资源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