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广播电视、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每年5月12日国家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防震减灾基本知识宣传、防灾技能训练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