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