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测意见的;(二)向社会散布地震、火山喷发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的;(三)散布地震、火山喷发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四)在灾后过渡性安置或者恢复重建中扰乱社会秩序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