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火山监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