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禁止侵占、截留、挪用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地震、火山灾害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的资金、物资以及社会捐赠款物的筹集、使用情况的管理和监督。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