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