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防震减灾工作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